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匹兹堡/哥倫布/辛辛那提消息 

     

香港反對派何來如此大的膽氣?

文 揚
 

在中央政府眼里,香港的“6.22公投”就是一次非法活動,公投的內容和形式都違法。但無論怎樣警吿,甚至發佈了白皮書,激進反對派還是照樣大張旗鼓地搞,甚至還“借勢”煽動民衆對白皮書的抵觸,在投票前爭取更多的同情。
     投票結果還沒出來,但劫持民意對抗中央這個鬧劇,畢竟是演出來了,在目前這個階段上盤點,激進反對派似乎眞能找到些自得的理由。
     劫持民意對抗中央,這就是激進反對派的旣定戰略,在十幾年前圍繞23條立法的鬥爭中他們已經贏了一次。正是由於23條一直沒能立法,叛國、分裂國家、煽動叛亂等活動在香港也就一直不受法律禁止,終于得以越鬧越大。
環顧世界,竟會有這樣一個地方:地處一個國家的主權管轄範圍內,卻並不明令     禁止各種叛國、分裂國家和煽動叛亂的活動,而且各方敵對勢力又恰恰都雲集于此,各懷圖謀。
      香港回歸17年了,這個“口子”就這么開了17年,中國政府也睜只眼閉只眼忍了17年。某些香港人爲什么越來越激進,甚至越來越暴力?若有人眞的以爲中央政府不明白,那是太天眞了。
激進反對派的背後就是敵對派
     香港激進反對派們一次又一次癱瘓特區政府、對抗中央意圖的行動,口頭上當然還有個光明正大的説法,曰捍衛香港的法治,曰捍衛港人的自由和人權,由於《基本法》里明文規定了要保障港人的自由與人權,所以他們有時也説其行動是在捍衛《基本法》。
     然而,假設有人就是憎恨和仇視中國,就是要分裂國家、煽動叛亂,要破壞“一國兩制”在香港的實踐,要將香港重新拉回到美英勢力範圍內,甚至重新成爲殖民地,那么,他們當然會藉助法律這個現成的武器打擊中國。利用同一部法律中的“有利”部分對抗其中的“不利”部分,是律師們的看家本領,他們必定會這么做。
     現在的問題是:這些仇視中國、意在以香港爲基地進行叛國活動的眞正的敵對派,與高喊捍衛法治的李柱銘們,與發表反對白皮書的宣言的大律師公會諸公們,與越來越激進的反對派議員們,到底有並沒有本質區別?
     其實,早在當年反對23條立法時,激進反對派衝鋒在前、敵對派隱藏在後這個配合戰陣就已經成形了。反對派將該立法稱爲“懸在香港人頭上的一把刀”,藉助這個形象,香港民衆被輕易地煽動起來上街遊行。但民衆只顧抬頭看刀,敵對派卻在抓緊埋頭布雷,因爲後者的目的,就是要讓香港成爲“埋在中國腳下的一顆雷”。
     藉助23條立法未果留下的法律眞空,敵對派近年來越來越不屑于隱藏自己,凡是中央所希望的,他們一律鼓動某些反對派跳出來強力對抗。旣然連禁止叛國的立法都給擋了回去,當中央又提出“治港者必須愛國”的要求時,他們會回頭嗎?
     在成熟的民主政體內,反對派是在效忠國家和民族的前提下從事建設性的反對活動,只反執政當局的具體政策,不反更高一級的權威,如國王、國家和國家基本政治制度,並且與包括執政當局在內的其他各派共享國家和民族的最高目標。例如英國的反對黨,全稱爲His Majesty's Loyal Opposition,也就是服從國王陛下的反對黨,國王代表了國家和民族,通過效忠國王也就對國家和民族表示了效忠。
    而敵對派則不然,他們並不與其他各派共享同一個國家認同,他們針對執政當局的反對活動並無邊界限制,通過反對執政當局他們將矛頭直指整個國家;但他們又不是反對所有國家的無政府主義者,他們暗地里效忠他國,爲外部敵對勢力服務。
    他們就是23條立法所要遏制和打擊的那批人,那些以分裂國家、煽動叛亂爲目的的人。因爲立法未果,他們日漸坐大,雖然不可能實現其顛覆性目標,但確實已經積累了不少上演鬧劇的資本。
除非23條立法,否則《基本法》只能修法
     《基本法》明文規定了要保障港人的自由和人權,但當23條立法被刻意曲解爲是威脅而不是保障時,《基本法》里的這些條款就被人利用,成了對抗中央政府的武器。而擁護23條立法的人們,卻無法用捍衛國家安全、不使香港成爲埋在中國腳下的地雷來反制,因爲在《基本法》表面的字句上,國家的主權和安全利益並沒有對等地體現出來。
    《基本法》規定了“一國兩制”,香港從屬於中國這個社會主義國家,但實行資本主義的制度,50年不變。但是,條文中並沒有對於中國這個國家、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的特別意義做更多的闡釋,也沒有將其特殊性具體化爲法律條文,這就被香港的敵對派當作了活動空間。
     由於23條立法缺失,中央政府暫時無法通過《基本法》硬性禁止叛國行爲,從而轉爲尋求“治港者愛國”這一軟性要求,所以一再強調要全面和準確理解《基本法》。但這顯然也不奏效。白皮書發表後,香港大律師公會立即反駁説,他們認爲不存在香港法官可以或需要接受的任何就《基本法》“一錘定音式的最終解讀”。
     的確,中央政府很有些話要説,關於中國這個“一國”爲什么不同于西方的國家?爲什么會有“全面管治權”?爲什么對愛國和效忠有所要求?爲什么在香港只能漸進式地推進政改和普選,不能一蹴而就?這些的確超出了《基本法》的字面內容,需要有一個全面和準確的理解,因爲《基本法》中沒有關於這方面的詳細説明,所以也的確需要“一錘定音式的最終解讀”。
   但是看起來不會有用,也許民衆會聽,部分反對派人士也會聽,但敵對派不會。只要一天沒有禁止叛國的立法,他們就一天也不會停止叛國活動,所以,除非完成23條立法,否則就只能考慮修改《基本法》了。

     
  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
 

 
 
 
 
 

 
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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